在新加坡注冊公司的過程中,不少創(chuàng)業(yè)者和中小企業(yè)主都會產生一個核心疑問:公司的董事和股東可以是同一個人嗎?這一問題直接關系到公司股權結構設計、運營管理效率以及合規(guī)風險控制,答案是明確的。

根據新加坡《公司法》第145條,公司董事與股東身份可以完全重合。無論是私人有限公司(PTE. LTD.)還是公眾公司(LTD.),均允許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實體同時擔任董事與股東。這一規(guī)定體現了新加坡公司法對商業(yè)主體自主權的尊重,為創(chuàng)業(yè)者提供了靈活的治理結構選擇。
資格要求
盡管法律允許身份合一,但需滿足以下核心條件:
1、年齡與行為能力
董事必須年滿18周歲,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若董事因精神健康問題無法履行職責,可能被法院取消資格。
2、本地董事強制要求
新加坡公司必須至少委任一名本地董事,其身份需滿足以下任一條件:
新加坡公民
新加坡永久居民(PR)
持有有效工作準證
實務操作:
若唯一股東為外國自然人,需通過以下方式滿足本地董事要求:
聘請新加坡公民/PR擔任掛名董事(需簽訂書面協(xié)議明確權責)
自身申請EP準證后轉為本地董事(需滿足薪資門檻及公司運營要求)
3、無犯罪與破產記錄
董事不得存在以下情形:
3年內被新加坡高等法院取消董事資格
5年內因欺詐罪入獄
5年內因犯罪坐牢超過3個月
處于破產狀態(tài)或未解除破產令
實務操作
1、單一董事股東結構
若公司僅有一名董事且該董事同時為股東,需特別注意:
秘書分離原則:該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秘書(需另行委任新加坡本地秘書)
決策效率優(yōu)勢:無需召開股東會即可直接通過董事會決議,適合快速決策場景
風險集中問題:個人行為直接影響公司存續(xù),需建立內部制衡機制
2、多董事股東結構
若公司設置多名董事(其中部分董事同時為股東),需關注:
利益沖突披露:董事在涉及自身利益的交易中需按《公司法》第156條披露
決策程序合規(guī):重大事項(如增資、并購)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
本地董事角色:本地董事需承擔合規(guī)監(jiān)督職責,確保公司符合新加坡法規(gu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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